银行理财管理办法解读: 初步厘清方向,但过渡意味仍浓

2015-01-05 10:01

银监会近期下发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初步厘清了银行理财的发展方向,即回归资管本源,但在相关的法律修改仍任重道远、关于产品运作的一些关键细节模糊或缺失的情况下,该办法或许注定仍只是银行理财管理之路上的一个过渡性文件。

作者:智信研究公司研究员 刘兰香 张胜男

来源:智信研究公司《资管高层决策参考》

2014年12月5日,银监会紧急下发《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对现有的监管法规进行了归纳整合及更新,力求从根本上解决理财业务中银行的”隐性担保”和”刚性兑付”问题,推动理财业务向资产管理业务转型,实现理财业务的规范健康发展。

智信认为,意见稿初步厘清了银行理财的发展方向,即回归资管本源,但在相关的法律修改仍任重道远、关于产品运作的一些关键细节模糊或缺失的情况下,该办法或许注定仍只是银行理财管理之路上的一个过渡性文件。

一、总体点评

1、银行理财法律关系仍模糊,制约权益投资

银监会在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中表示,参照券商资管、基金及保险资管的部门监管规章,明确了理财产品的独立性与破产隔离的法律效果。这表明监管层对银行理财的法律关系努力在往信托关系的方向靠,但由于将银行理财定位为信托关系需要修改《商业银行法》和《信托法》,任重道远,因此目前只能比照券商资管、基金及保险资管的部门监管规章,先在部门规章的层面上给银行理财”正名”。

实际上,在银监会下发给银行的意见稿中,每一条都列出了制定依据,其中很多条的依据都是公募基金管理办法,可见监管层对银行理财的定位更接近于公募基金,而公募基金是名正言顺的信托关系。但在修法完成之前,银行理财的法律关系到底是民法下的委托关系还是信托法下的信托关系,仍然是模糊的,因此在银行与客户就理财产品损失发生司法纠纷之时,法院将仍然难以对银行理财的法律属性进行定性,对于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而言,这仍是一个潜在隐患。

此外,法律地位的不明晰,也是掣肘银行理财发展权益投资的最大因素。投资权益市场风险较大,对应的是潜在的高收益,一旦发生损失,由于基金对应的是信托关系,投资者不会去索赔,即便索赔也不太可能胜诉,但银行理财对应的法律关系并不清楚,发生损失后如果投资者索赔或上诉,单一条”作为我的代理人,你的投资行为是否获得我的授权”,银行就说不清。银行系QDII在金融危机期间因国际市场大跌而大幅亏损后,一些银行因惹不起官司、担不起舆论压力,不得不垫付本金,就是前车之鉴。

2、鼓励净值型产品指明大方向,但短期难铺开

意见稿鼓励开放式净值型产品从大方向上来说是对的,从长期来看有利于解决隐性担保和刚性兑付的问题。但短期来看,净值型产品仍然面临市场接受度的问题,习惯了预期收益型产品的投资者目前还很难接受净值型产品,因此银行即便大面积铺开净值型产品,而市场不接受,可能导致存量产品到期后新产品接续不上来,新的资金供应不上,从而导致流动性风险。以已经探索净值型产品第三年的招行为例,其净值型产品目前在行内占比大约30%,已经算业内比较高的,但据行内人士透露仍然存在市场接受度不高的问题。

实际上,净值型的产品不一定破除刚兑,但破除刚兑的产品一定是净值型的,因为净值是风险的载体,净值波动是风险的直观体现,因此对净值的管理就十分重要。但遗憾的是,意见稿对管理人发布净值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并没有明确要求,对资产计价方法也没有制定统一的标准,每家银行都有自己的标准,这导致投资者很难比较不同银行产品的优劣。

此外,2014年银行理财业务的现实趋势是,机构客户的理财规模大幅增长。一方面是银行理财业务独立成资产管理事业部之后,银行内与其他部门的衔接出现缝隙,倒逼资产管理部直销机构客户,特别是同业客户。而经济下行导致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愿投放更多资金给实体经济,金融同业投资、全权委托投资渐成趋势。倘若未来机构客户占据银行理财客户的半壁江山,开放式净值型产品恐更不宜大面积强推。借鉴公募基金往往通过专户为机构客户提供定制服务的经验,银行理财产品形态究竟是封闭式还是开放式,应当完全根据客户需求决定。

3、信息披露制度不够完善导致刚兑仍然难破

意见稿对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要素进行了比此前监管相关内容更加明确和细化的要求,但整体来看,真正有利于打破刚兑的信息披露制度仍然只看到一个雏形。意见稿对信息披露的要求仍然比较粗略,我们更期待看到明确要求什么该披露、怎么披露、什么时间披露、披露的内容格式范本等,定期报告应包含什么内容、披露频率如何,列举哪些情况需要做临时披露、披露的详细程度、及时性要求等,以及信息披露不合规定该怎么处罚。

关于理财信息披露制度建设,事实上可以参考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和公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制度。投资者对比公募基金募集说明书的页数(100页左右)和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的页数(4-5页左右)就可以很明显的看出其差别。

4、严禁第三方销售,与互联网方向背道而驰

意见稿严禁银行理财产品在任何第三方销售,从而彻底否定了之前某些银行与第三方渠道合作销售银行理财产品的模式,如苏宁和招商银行合作的模式。这或许是为了避免银行理财风险扩大化,但与互联网金融这一先进方向背道而驰。实则打压了中小银行,保护大银行,因为大银行不缺自己的渠道。第三方销售作为销售专业化的代表,符合社会化专业分工趋势,第三方销售个别有问题监管机构可以对症下药管起来,而不应该一限了之,扼杀整个行业。而且,在其它资管机构频繁”触电”的当下,在互联网被验证确实可以提高效率的时刻,彻底割断银行理财与互联网电商平台联系的可能,从全局看并不能防范金融风险,是一种”别人家的孩子我管不了,我的孩子就是不许动”的保守思维。

二、智信建议

1、对监管而言:

1)加强信息披露才是根治刚兑良方

银行理财刚性兑付问题由来已久。要让投资者接受风险、承受损失,从根本上来说必须持续地信息披露,因为只有通过信息披露让客户知道风险从哪儿产生、怎么放大、怎么变成实际损失、管理人如何尽责应对,投资者才会放弃刚兑诉求,正所谓”先有卖者尽责,再有买者自负”。因此,未来有必要进一步完善银行理财的信息披露制度,通过持续信息披露让投资者在存续期内定期了解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过程和实际表现,走出信息披露不足与刚性兑付不破的怪圈。

2)为银行理财转型设置合适的过渡期

意见稿指明了银行理财发展的大方向,但一些具体规定仍存在与银行实际操作脱节的问题。例如,意见稿要求每一只理财产品都账务分开,实际上是让每只产品都变成一只基金,这背后涉及庞大的系统开发工作。一家基金公司仅清算人员可能就上百号人,但银行理财的人力资源达不到,目前理财部门人数最多的工行也就200多人,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一般也只有50人上下的规模,要在短时间内达到每只产品独立清算的标准,不太现实。又如上文所述,投资者对净值型产品的接受需要一个过程,如果短时间内强制银行大面积推净值型产品,可能会导致流动性风险。因此,为了帮助银行理财顺利实行向净值型产品转型,建议可以设置一个相对合适的过渡期。

2、对银行而言:

1)非标仍可投,但风控根本在于银行把握尺度

尽管外界对非标的非议颇多,但银行投非标不是罪,因为非标是银行可以依托分支行优势,依托多年来对公贷款领域的优势,依托对客户深入了解的优势,完成银行由放贷款为主向一揽子金融服务转型的有利突破口。客观上来说,银行理财前几年的爆发式增长也正是借助非标投资才打开局面。因此,未来银行理财仍然可以而且应该投非标,这毕竟是银行最有优势的领域。意见稿尽管提高了发行预期收益率型产品的成本,以此抑制非标投资,但也为非标投资开了口子,如允许净值型产品最多投30%,预期收益率型产品依然可以投非标,只是要计提50%的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固然是抵御非标产品违约的一层屏障,但实际上控制非标资产风险的根本在于银行把握的尺度,而不在于风险准备金的厚度。

2)非标转标最佳路径:投资以非标为基础资产的ABS

银行理财投资非标类债权,以后的方向应该是以证券化的方式来打包非标资产,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在交易所挂牌转让,同时具有一定的流动性,银行理财投资ABS产品与直投非标类债权相比,当做标准化资产核算的合规性肯定更强。以目前很多银行理财热衷于投资的两融受益权为例,目前对于两融受益权是否属于非标尚无定性,但按照”8号文”的精神,定位为非标的可能性比较大,而如果券商可以两融债权或其受益权为基础资产设立SPV,同时发行相应的资产支持证券并于交易所市场进行挂牌,则已经能够开立证券账户的银行理财可对该类证券直接进行投资。而且,在证监会推行ABS备案制后,也有望提高这种合作效率。

3) 理财部门应练好内功,系统+人员两手都要硬

首先,即便监管层设定一个合适的过渡期,实现理财产品账务分开对银行来说也是当务之急,系统开发工作必须及早提上日程,这不仅是为了达到监管要求,也是从银行理财长远发展计。其次,意见稿对银行理财投资和研究队伍的设定,基本是比照公募基金的投研架构,尤其是要求销售文件披露理财产品投资经理的个人履历,明确了产品与个人的联系,从此每只理财产品对内对外都有一个直接的负责人,每个产品也都可以建立历史投资业绩,意味着银行理财部门必须加强研队伍建设,提高专业投资能力。而在缺乏人才储备的情况下,银行必须加大对专业投资人才的引进,这可能涉及银行薪酬架构改革,因为如果没有市场化的薪酬水平,也很难招到合格的人才。(智信研究公司特约研究员黄云火对此文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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