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信托为何难做

2016-07-12 02:07

国内首单消费信托业务诞生的初衷是为了解决既有留存业务的问题,诞生后以培养、改变消费者的消费习惯,连接消费者与产业方为发展方向,然而其引导消费习惯的初衷也成为业务难做的根源。

 

作者 |智信研究公司特约研究员 崔继培

来源 |智信研究公司《资管高层决策参考》

 

消费信托业务自2013年诞生起,已在多家信托公司试水,但整体是“雷声大、雨点小”,此业务并未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消费信托为何如此难做?

按照通常意义上的理解,消费信托是一种连接产业方和需求方的“消费+理财”的新型理财方式。国内首单消费信托业务诞生的初衷是为了解决既有留存业务的问题,诞生后以培养、改变消费者的消费习惯,连接消费者与产业方为发展方向,然而其引导消费习惯的初衷也成为业务难做的根源。

信托公司长期以来耕耘地产、政信、通道业务,对消费产业的产业方和消费者没有很好的把握,并没有消费业务的内生基因。作为一般消费者,在产品种类和质量没有巨大变化的情况下,其消费习惯往往固化于旧有的消费场景和消费品类,这种长期粘性也是消费行业具有逆经济周期特点的根源所在。用户的消费习惯很难改变,不可能因零星的几个信托产品而发生迁移,更何况大部分消费信托产品嫁接的产业方特异性过高,而其现金等价性较低。因此,当消费信托将主要目标放在培养、改变用户消费习惯的时候,便出现了方向性的错误。

另外,信托公司的过往经验中擅长私募类业务,而普惠意义上消费信托业务涉及的个人数量非常之多,如果没有一套较为完善的系统进行批量操作,信托公司几乎无法应对相应的管理压力,也难以获得经济效益。

总结市场上所有相关的消费类业务,若仅仅将消费信托理解为“消费+理财”恐怕过于狭窄。消费信托,即为包含了一定消费属性的信托,其既可以是投资类、融资类,还可以是事务管理类,与此相对应的,则会出现理财型消费信托、融资型消费信托以及事务管理型消费信托。

理财型消费信托最为合规的形式即为在原有集合资金信托的信托利益返还中加入消费权益,百瑞信托、北京信托均已有成功案例。理财型消费信托多为集合资金信托,其中委托人即同时为投资人和消费者。

融资型消费信托则集中体现为信托公司针对个人发放的消费性信托贷款。此前信托业早已操刀过个人消费性信托贷款,如外贸信托和中航信托,渤海信托和方正东亚信托等近期也实践多笔。不过由于信托公司缺乏个人征信数据积累,难以把控借款人信用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目前还未有有效途径自行控制不良率,因此多转而与消费金融公司、小贷公司等合作,根据其委托为其指定个人发放贷款,信托公司作为通道只承担事务管理责任。实践中的融资型消费信托,委托人为出资人,可以是单一出资人,也可以是多位投资人(需满足合格投资者的规定),消费者为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消费者,消费者作为借款人须保证信托贷款的消费用途。

最后一类事务管理型消费信托,该业务模式下信托公司仅根据委托人的指令执行事务。事务管理型消费信托极其灵活,可以是集合信托,也可以是单一信托,可以是资金信托,也可以是财产权信托,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机构。事务管理型消费信托适用于纯消费类消费信托及预收款消费信托(其表现形式为折扣消费+占款补偿)。事务管理型消费信托的委托人为消费者,委托人消费部分的受益人为商户,未消费部分的受益人为委托人。

近期来看,发挥事务管理功能的消费性信托贷款业务简单、高效,业务门槛极低,但信托公司仅赚取通道费,行使的事务管理也限于合同、打款、收款等简单事务。集合资金信托下的消费信托难以大范围扩展,预收款信托事实上在台湾也没有很好地发展起来,以单一事务管理信托配套消费指令和投资指令的“消费+理财”型消费信托则仍有待监管的明确认可。

与单纯的消费信托业务相比,信托公司更需着力探索嵌入已有消费场景下的场景化理财。在既有的消费习惯和消费场景下,不改变原有消费场景的业务逻辑,不试图改变用户的消费习惯,在用户无感知的情况下,发挥信托后端的投融资及事务管理功能,扬长避短,提升用户体验及帮助消费者获取更多利益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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