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全国股转公司发布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业务问答(二)——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有关问题的解答》,根据《问答》文件,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及私募投资基金的登记、备案情况不作为参与新三板相关业务审核的必备条件,但未完成登记和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需出具完成登记备案的承诺函,并明确具体(拟)登记备案申请的日期。
9月2日,全国股转公司发布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业务问答(二)——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有关问题的解答》,根据《问答》文件,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及私募投资基金的登记、备案情况不作为参与新三板相关业务审核的必备条件,但未完成登记和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需出具完成登记备案的承诺函,并明确具体(拟)登记备案申请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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